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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级知识产权1班西方法律思想史课程开展第三次课堂讨论

发布时间:2018-11-19 00:00:00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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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6日下午,16级知识产权1班同学在5845cc威尼斯官方版西区教学楼1-401举行了西方法律思想史第三次课堂讨论,本次讨论会围绕着“洞穴奇案”这一著名的虚拟案件展开。讨论会由穆永强老师主持,多名同学参与讨论并发表自己的见解。

首先,穆老师介绍了洞穴奇案的基本情况。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为了生存,大家约定抽签吃掉一人,牺牲一个以救活其余四人。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提议人,不过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其它四人却执意坚持,结果恰好是威特摩尔被抽中做牺牲者。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这是美国20世纪法理学大家富勒1949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假想公案。这一公案后来成了西方法学院学生的必读文本。1998年,法学家萨伯延续了富勒的假想,假设五十年后这个案子有机会翻案,另外九位大法官又针对这个案子各自写出了的判决意见。《洞穴奇案》一书兼收了富勒和萨伯两人共十四个观点,借以形象地反映了20世纪各个流派的法哲学思想。

接下来同学们发表了自己对洞穴奇案的观点。严婧珊同学认为,尽管功利主义者认为,用一个人的生命换取四个人的生命是划算的,但法律不是交易,生命权是平等的,不能用数量计算,况且被害者撤回了自己的同意。杀人是事实,杀人者应接受法律制裁。潘悦同学认为,这四个人是没有罪的。这种选择是在自然环境恶劣的条件下,出于紧急避难而不得已做出的选择。所以她认为即便做出了这样的行为,从道德和法律方面来说,可以判定无罪。闫源与郁静怡同学认为,不论环境多么恶劣,他们最终是剥夺了一个人的生命,这不管是在道德还是法律上都是错误的行为。赵梦迪同学认为,应该对四人定罪量刑判,并且不应从轻或减轻。

最后,穆永强老师做总结发言,“洞穴奇案”讨论会暂时拉下帷幕,但同学们会继续思考,不断提高法律人的逻辑思维能力。这期讨论会带给大家很多启发,穆老师勉励大家,学好西方法律思想史课程,提高法理学理论素养,为日后的深入学习奠定良好的法理学基础!           (撰稿:16知识产权 吴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