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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老师参加2018年宪法学年会

发布时间:2018-09-20 00:00:00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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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原新利老师参加在南京东南大学举办的第2018年“改革开放40年与推进合宪性审查”为主题的宪法学年会。在年会上,原新利老师做了主题为 “‘免于贫困’能力视域下公民物质帮助权功能分析”的主旨发言。

原新利副教授从发生在康乐县“8.26低保案”谈起,认为目前我国学者对物质帮助权的认识和研究存在以下局限:(1)对“物质帮助权”概念的使用存在顾虑,认为物质帮助权的概念统摄范围过于狭义,不利于各项保障制度的建立;(2)将物质帮助权的权利内容二次概括为满足生活需要的各项权利,如水权,食物权,获得充分衣着的权利,以及住房权和医疗服务权等;(3)对物质帮助权功能仅认同在“物质帮助”层面,关联到对贫困群体的识别和评价时,重视生存性的经济指标衡量而忽视支撑发展的能力测度。物质帮助权是以贫困者的人性尊严为价值,以保障相当生活水准的利益为内容,以从生存底线到能力发展为目标指向。

原新利副教授从主观权利与客观秩序的角度出发,认为我国宪法上公民物质帮助权存在给付义务履行不充分使权利受益功能受损,内容局限导致客观价值实现障碍的功能障碍。并提出进一步周延物质帮助权的主体,真正实现人性尊严的平等保障,扩充物质帮助权的内容,提升物质帮助权保障层级,以及引入目前欧洲广泛采用的社会质量作为衡量权利保障的基准等建议,构建从宪法到法律到具体实施的规范性件的闭合型体系。